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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章 186.节目播出完毕

    (我加夜改,大家明天刷新就行,本来不想写的,但是妈的,还是要加油写到100万字。)
    真如此的话,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和上面阐释的、不可妥协的自我中心理论达到调和呢?这似乎表明,这样一个人的价值观最终只能来源于他自己:如果他反而承认存在着社会认可的有约束力的义务,难道不是在放弃自己的基本独立,因而又一次屈从于表面的、外在的东西吗?
    对于这个显而易见的难题,康德自己的实践理性学说可能已被援引来提供解答。根据这一学说,道德主体努力与自愿接受的原则达成妥协,这些原则通过了康德的“绝对命令”——人的行动准则可以“通过意志力成为普遍规则”——中所体现的连贯性的检验。对于“理性的本性”而言,尊重这种连贯性是内在的;对道德行为者来说,这一“理性的本性”是所有人通常都具有的。因此,可以认为,如果伦理模式的个体要表达b所说的“其内在的本性”,那么用符合所提到的要求的规则来约束他的行为就够了,这可以保证上述规则得到普遍的接受。不过,法官是否希望认可如此严格而正式的陈述,我们还很不清楚。并且,《平衡》中实际表达的内容所指向的是黑格尔而不是康德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此外,黑格尔还批评康德的道德标准过于抽象,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批评它只要在决定其普遍的运用时没有产生矛盾,这一标准似乎对任何原则都说得通,连最不道德的原则也不例外。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道德义务“植根于公民生活这一沃土中”。换言之,只有真实社会中的实践和制度才是道德要求的内容与权威的来源。这些实践和制度构成一个清晰的框架,伦理模式的主体能够理解其基本原理,并且就这一框架来说,他作为一个自由的、果断的存在可以完全发挥其潜能。在这里,个人的渴望和集体存在的要求之间没有冲突。个人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他对社会强加给他的义务和责任的体验不是表现为外在的约束,而是表现为赋予价值观和利益以客观形式,他在内心里认为这些价值观和利益就是属于他自己的。这样,个人良心的要求(康德正确地强调了这一点)和以社会为基础的道德生活观的内在要求二者最终得以调和。
    必须承认,黑格尔的理论建立在某些值得怀疑的设想上,这些设想关乎他所观察的不同社会的理性结构,与他的历史哲学也相关,它们引出的话题在此还无法讨论。不过,法官有许多话暗示,他所理解的伦理模式符合之前所概述的黑格尔关于道德(sittlichkeit)的观点。例如,他说,我们不能认为,伦理模式的个体必须发展的自我像某些“神秘的”学说所认为的那样“孤独地”存在,这一个体和他的公共环境以及生活环境是“互惠的关系”。作为“一个社会的、具有公民特征的自我”,他所要实现的自我不是抽象的,抽象的自我“适用于一切,因而什么也不适用”。按法官的话说,从这一点来看,诸如缔结婚姻、有一份工作或有用的职业、承担民事性或制度性责任,这些都是基本的。然而,不能因此就说,由此带来的义务会从外界约束这个人,“外在于个性”,限制他的自由。对唯美主义者这个“附属的人”而言,“偶然性起着巨大的作用”,伦理模式的个体与之不同,他把自己要服从的要求看做一个可起作用的社会因素,他的性格充满了这些义务所赋予的精神。在此意义上,普遍性不是“外在于个人”,相反,二者是合为一体的。对于那些在个人看来只属于自身的义务,他会自发地履行,并赋予其具体的表述。这真正是“良心的秘密”——个人生活“按其可能性同时是普遍的,哪怕不是直接的”(《非此即彼》ii,第260页)。因此,本来乍看之下,二者的隔阂有可能破坏伦理观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现在这一隔阂已经明显消除。
    那么,《平衡》里所解释的观点到底有多么全面呢?我们拿它与审美的存在模式作比较,它是不是提供了唯一的另外一种选择呢?更重要的是,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决一个人在生命历程中遭遇的所有问题?对于这后一个问题,法官本人有时也似乎心存疑虑。在这里和在之后发表的《人生道路的各个阶段》中,他一再出现,引人注目。表面上看,他自信满满,不过,这自信的背后却隐藏着紧张和压力。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一些地方,对遵从道德观的人来说,他主要关心其生活的主体特性,即生活经验的质地。不管他在别的地方多么努力调和伦理模式的普遍内容,事实依然是,他在这些地方强调的不是普遍的或共同的标准是否实用,而是行为者用什么方式理解自己的行为、自己信仰的深度,以及他对自己有多真诚。我们很难将这一点和一种观念隐含的意义脱离开来,这种观念即,最终而言,每个人必须找到自己的路,穿越一系列内在的理解;这一理解公平对待各人的独特个性,并且,不管显得多么矛盾,最终使其得以超越伦理模式的界限。在《非此即彼》和《人生道路的各个阶段》中,法官开始长篇大论,到最后却令人不安地怀疑起伦理观的自足性及其基本范畴:在这两部著作,尤其是在《人生道路的各个阶段》中,他承认,某些“与众不同的”个人在努力实现伦理的基本原理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不过,他在这里只是谨慎地讨论了提出的问题,小心地留出余地,显然不太有意向正面解决。另一方面,《恐惧与颤栗》则清楚而雄辩地表述了它们引起的怀疑,其背景清晰地将伦理的观点与宗教的观点对照起来。他在《平衡》里怀着犹豫、多少躲闪着接近的边缘地带在这里得以被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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